清河水库消落区禁耕告知书
清河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辽宁省清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清河水库局公司)管理范围,也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使用化肥、农药”的相关规定,严禁在清河水库消落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和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清河水库局公司将与清河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成立巡查队伍,加强清河水库消落区土地巡查管理。对在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和使用化肥、农药,堆放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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